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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没有钱交税怎么办?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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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规定

按现行税收征管法,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(因国地税合并,原规定中的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已调整为此)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
二、“特殊困难”的认定(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)

  1. 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(例如疫情期间,税务机关曾批准大量延期申报和纳税,其主动发起的缓缴税款即属于此类延期纳税)。

  2.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。

    • 相关解释(依据国税函〔2004〕1406号):

      • 当期货币资金: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,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。

      • 应付职工工资:指当期计提数。

    三、申请要求

  3. 申请时间: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。

  4. 需说明理由,并报送以下材料:

    •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
    •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
    • 资产负债表
    •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

四、税务机关处理流程

  1.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  2. 不予批准的,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。

五、具体操作

登录新电子税局后,按以下路径操作:【我要办税】-【其他事项申请】-【延期缴纳税款申请】功能菜单进行填报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  1.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机关,须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。
  2.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间为三个月。